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初1315号
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31721T。
法定代表人:黄力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州大道101号超大型航天器总装测试试验中心科研楼主楼五层及东西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3354XX。
法定代表人:王诗奎。
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5.49元,减半收取7612.74元,由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克坤
审 判 员 樊雯龑
审 判 员 姜 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 龙
书 记 员 李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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