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97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粑粑街5号。
负责人:谢炯。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滨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邓恩宏,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梅,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101号超大型航天器总装测试试验中心科研楼主楼五层及东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王诗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暨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244元减半收取8622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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