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尔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威尔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硕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3执10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尔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明达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男。
被执行人东莞市大硕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村高塘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苑。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7)粤1973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7年12月4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货款351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23日计至2016年3月31日),支付运费98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21日计至2016年3月31日),并负担受理费722元。
执行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生产经营,原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晨
人民陪审员  惠圆圆
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