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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凤仪酒店与烟台威尔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莱山商初字第98号
原告威海市凤仪酒店。地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村东凤林老年公寓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威尔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经济开发区明达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凤仪酒店与被告烟台威尔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凤仪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凤仪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市凤仪酒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