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2090号
申请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
被执行人:南京尊享建材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万金街西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尊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及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夏 凯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