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终1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普猎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3号院6号楼1层F1-05。
法定代表人:刘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华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颜广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男,浙江新华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女,浙江新华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上诉人北京普猎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普猎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普猎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猎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北京普猎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斐
书 记 员 刘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