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社区福海B2区A1栋1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通信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路30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信信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