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通信信号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通信信号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5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社区福海B2区A1栋1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通信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路30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信信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