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5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社区福海B2区A1栋1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通信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路30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信信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