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1887号
原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社区福海B2区A1栋1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二桥村74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上海旗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54号**万和园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信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路30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旗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通信信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