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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通信信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188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社区福海B2区A1栋1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二桥村74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上海旗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54号**万和园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信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路30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深圳市宏瑞华净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旗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通信信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