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松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陕西松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5206号
原告:***,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松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新兴大厦703-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松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