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7栋B座4楼JK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64307。
法定代表人:张向辉。
被执行人: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省展览中心附三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14701。
法定代表人:刘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告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54万元,截至2018年6月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1.5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黄中秋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