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安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9民初1867号
原告:深圳市拓安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美宝工业区第12栋二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0259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7栋B座4楼JK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643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咪,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姗、刘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深圳市拓安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18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85.5元(以6718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诉讼之日),合计68666.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关系,双方交易模式为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依约交付产品后,被告对账后向原告出具一张支票支付货款,付款日为2017年12月5日,但原告把支票背书给第三人后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承兑,银行以被告印章不清拒绝承兑,并盖印证明该支票作废。原告认为,因被告出具的支票无法承兑,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均遭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本案为票据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应另案再诉;二、原告就印鉴不清导致的承兑拒绝负举证责任;三、原告就票据遗失具有重大过错且拒绝配合后续处理,就款项利息无请求权;四、原告在原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众多瑕疵。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等产品。2017年7月、8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货价值人民币67180.9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付款日为2017年12月5日、金额为67180.9元的支票一张。原告背书转让给客户后,因持票人请求兑付时银行以支票出票签章模糊不清等理由予以退票,持票人遂将该票据退还原告,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将支票及银行退票说明书寄给被告,但被告予以拒收,此后快递公司在搬家过程中不慎遗失该快件。原告委托律师于2018年3月21日邮寄律师催款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收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事实清楚,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完成交货义务,被告开具的支票无法兑付,应视为未完成付款义务,原告依据基础关系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7180.9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以支票载明的付款日期作为被告应当付款的时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拓安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1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718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8元,由被告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宏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