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292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北京索为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069632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索为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岳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