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4373号
原告: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座200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