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59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法律文书送达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A1801-1808。
法定代表人:甘海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0,633.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11月25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