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浩,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受理的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与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章浩居住地在建华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与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建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现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你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丛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