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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桑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桑格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桑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曾娴(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