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与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3民初2405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37020***970012144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697238。
被告: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座200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禾麦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