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北控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262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一区4号楼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北控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 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1**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常。 申请人(原告)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西藏北控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北控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担保书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四条、第一百〇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北控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