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4541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家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杰信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
法定代表人:曲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强,男,北京汇杰信安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超,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加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杰信安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汇杰信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海加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汇杰信安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加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及汇杰信安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杰信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