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酷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酷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初145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酷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路万达广场写字楼****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酷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