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启迪图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马亚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广东启迪图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14037号
原告:武汉天马亚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7号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创业基地0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启迪图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天安科技创新大厦416单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天马亚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启迪图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天马亚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马亚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马亚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武汉天马亚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