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创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安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迪,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启迪图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启迪图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7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滕怡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