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彩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11699号
原告:杭州彩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国,浙江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彩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彩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彩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