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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415号
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西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99341254。
法定代表人:刘召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小宗,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苏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龙潭山路39号14幢1号30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8952630A。
法定代表人:杨翠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福,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光,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苏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群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