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6236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召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小宗,男。
被告:上海骏襄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骏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劳玉华
法官助理 周天娇
书 记 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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