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广东创能科技有限公司、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终6636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不予审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创能公司在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就三院新门诊工程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后,以同意以该确认书确认的工程量作为主合同和增加工程的结算依据为由撤回了要求对主合同工程和增加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鉴于***同意以《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所确认的工程量作为主合同工程和增加工程的结算依据,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应按双方协商一致意见以《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所确认的工程量来确定。现创能公司又要求以原审法院所确认的主合同工程量非**所做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其并无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工程量并非由**所做的,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接纳。
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问题。首先是主合同的工程造价。由于上述确认书只确认了工程量,原审法院根据创能公司与***约定的材料成本单价及安装费用来计算得出主合同工程造价为1408530.7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是增加工程的工程造价问题。创能公司与南方三院所签订的四份补充合同所约定增加工程的总金额共为1033615.31元,创能公司与**在此基础上共同确认其中803592.02元由**收取,但在《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出具后,鉴于增加工程的金额变更为843765.18元(计算方法为签证单清单审定造价618107.06元+123#3层4层及停车场审定造价225658.12元),且创能公司与***同意以《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所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增加工程的结算依据,故原审仍确认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最终应由**收取803592.02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酌情按双方原确认的比例77.75%(计算方法803592.02元÷1033615.31元),确认增加工程中的656027.43元(计算方法为843765.18元×77.75%)由*奔收取。综上,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064558.22元(计算方法为主合同造价1408530.79元+增加工程造价656027.43元)。
如前所述,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064558.22元,鉴于创能公司已支付了工程款1767621.59元,故创能公司还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包括***)296936.63元,其中***为61936.75元(计算方法为2064558.22元×3%)、工程尾款为234999.88元(计算方法为296936.63元-61936.75元)。
关于其他问题。1、**提出的违约金标准问题,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每拖延一天,加收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确实过高,**对此持有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创能公司提交的新证据问题。该页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在创能公司在一审所提供的证据中已有载明,故对该页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创能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