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7893号
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7号颐高数码广场B202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