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0925号
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7号颐高数码广场B202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9号。
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4元,由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志鹏
人民陪审员万思云
人民陪审员**二O二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