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div>
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