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号楼B单元20层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7号颐高数码广场B20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安装智慧停车系统,本案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比较合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17年11月就城阳东方城鑫江智慧停车场项目签订购买合同。设备已投入运营,运转良好,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应付款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货款165750。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书》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