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7702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希亮,总经理。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