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7702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希亮,总经理。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