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泰方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32

原告朱会强,男,1974119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9号楼3106,注册号110108005503693

法定代表人姜海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英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会强与被告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方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会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晓波与被告海泰方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英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会强诉称,我于201314入职海泰方圆公司,任3S事业部的方案支持部高级售前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自当日至201613的劳动合同,月薪20 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4312,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依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海泰方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20143122016311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泰方圆公司支付我20143122016311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440 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海泰方圆公司承担。

海泰方圆公司辩称,朱会强于201314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朱会强入职的航宇×公司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我公司明确告知朱会强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我公司不同意朱会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朱会强于201314日入职海泰方圆公司,岗位是售前顾问,于2014312离职。朱会强20131031日前实发月工资为16 136.99元(税前20 000元)。2013111开始实发月工资为11 636.99元(税前14 000元)。

201314,朱会强(乙方)与海泰方圆公司(甲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613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朱会强担任售前顾问岗位工作,试用期内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16 000元(税前),包括基本工资4000元、在岗工资11 500元、午餐补助200元、交通补贴300元;转正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20 000元(税前),包括基本工资4000元、在岗工资15 500元、午餐补助200元、交通补贴300元。劳动合同书第五十条约定,职工签署并同意本条款。除非同公司签订另行协议,否则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书之日起贰年。职工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股东、职工、合伙人、所有权人、主管、官员、负责人、通过代理、雇佣的方式,以及通过个体、公司、企业、协会及其他个人的中介的方式,或其他形式,独立或联合其他个体、公司、企业、协会及其他个人:a)从事或被雇佣从事,同本公司相同或相关业务,或同本公司具有利益冲突或通过任何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同本公司相近的业务。b)拉拢或试图拉拢任何本公司的委托人、客户、供货商或雇员离开公司。c)采取任何可能伤害公司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行为,采取可能导致公司同委托人、客户、供货商之间的联系削弱或损害的行为。第五十一条约定,公司将在乙方离职以后贰年内按月支付相当于乙方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工资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每月甲方将竞业禁止补偿费汇到乙方在职时提供的银行卡上,乙方银行卡如有变动(涉及销户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竞业禁止补偿费无法支付,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约定,职工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2014312,朱会强签署离职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本人朱会强(身份证号:×××)于2014312正式离职,今确认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结清薪资及所有费用补偿共计税后人民币(大写):    _(小写) :_。本人已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结算完毕,不再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任何资费补偿问题。特此确认”。朱会强对离职结算确认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后,其表示不申请鉴定。

庭审中,朱会强(乙方)提交了其与航宇×(北京)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航宇×公司)于2014312签订的期限自2014313日起2017312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乙方担任市场部资深咨询师岗位工作,月工资15 000元(税前)。海泰方圆公司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但认可朱会强于2014313入职航宇×公司。

另查,海泰方圆公司主张朱会强入职的航宇×公司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其公司明确告知朱会强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为证明该主张,海泰方圆公司并提交录音、工商登记信息、公证书、项目合作协议予以佐证。海泰方圆公司主张录音为2014527其公司原人力资源总监杨×、人力资源经理刘×与朱会强的谈话录音,其中内容如下:“……杨:怎么突然想起来仲裁……朱:不是突然想起来,压根儿在走的时候也跟公司聊过,关于这个竞业禁止。杨:跟公司聊过?跟谁啊?朱:跟咱们公司那个张×啊。杨:跟她聊过?是怎么个形式,你是说,有这样一个漏洞还是什么?朱:不是漏洞,就是我找工作,首先,签合同的时候也知道有这回事儿,找工作的时候也尽可能避开咱们同行业的,有很多挺不错的单位也都没有去做。后来走的时候跟张×他们谈的时候,也说到这个竞业禁止,柳×是说建议不给予补偿,说了这样一句话,那你……杨:当时你也在场是吗?朱:对呀,你说建议不给就不给吗?这是签了合同的,这不是漏洞的问题,当时签了合同是有义务的,是吧,我在履行我的责任,也得履行我的义务。杨:等于说你当时走的时候公司也说了,最好不要在竞争对手那儿工作是吗?朱:倒也没说竞争对手,我当时给她提出来这个竞业禁止,工作我首先得考虑到,别到时候我真到方正啊或什么电子文件的竞争对手那儿工作,公司再找我事儿,当时就问了这事儿,张×,就跟她说道竞业禁止赔偿的事儿,柳×说就是不给。杨:就是其实也没有具体说限制你去竞争对手那儿是吗?朱:这一块儿倒没有具体往下说……杨:其实公司正常来说,可以跟你说一下,公司其实是不限制你这块儿的,不会给你提出竞业禁止限制的,我们肯定是,首先这块儿是没有问题的。我们首先会跟你解除,假设说之前我们理解有偏差的话,现在会给你解除,因为公司并不想限制。朱:因为我是做售前的,首先跟这块儿了解也不一样,为什么姜总选择电子文件,也是有前因有后果的,看到了市场机会,能不能把握住,失去了,我只能这样说……杨:该聊聊,该说说,我是觉得你还是考虑考虑,先调解吗,公司不限制你去竞争对手那儿,之后咱哪天又有合作机会了呢,公司现在也想找离职的同事回来……”。朱会强认可录音中确有其声音,但主张双方之间有过多次的沟通,其不确定具体录音的时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航宇×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经营项目中均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朱会强对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4610,海泰方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对航宇×公司的官方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保全证据的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记录,并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693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登录互联网后,通过“百度”搜索到航宇×公司的网址(www.×××.com)并进行浏览。网页中显示该公司产品包括三大类:食品安全类、工商行政管理类、通用类,其中食品安全类包括面向政府和面向企业两部分,面向政府部分又包括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保障系统、基层政府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食品追溯管理系统、食品诚信管理系统、食品许可管理系统、食品安全公众服务门户、智慧食安我查查;面向企业部分包括果蔬产品可追溯系统、畜禽产品可追溯系统、预包装产品可追溯系统、乳制品可追溯系统、企业食品追溯数据采集箱。通用类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地理信息平台、应用监控系统、数据交换平台、移动执法平台、在线考试系统、内容管理平台、互联网舆情分析平台。数据交换平台介绍内容如下:数据交换平台为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可以屏蔽底层数据的具体存放方式,减少对业务中心数据库的直接连接,提高其访问性能、安全性能和扩展性能,为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标准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接口和技术支持,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安全性,通用数据交换平台包含数据管理、数据访问服务、数据交换和信息注册服务等功能;内容管理平台介绍内容如下:内容管理平台主要是为外网门户、内网门户、核心业务系统提供内容管理服务,实现对非结构化数据(数字内容)的创建、存储、查询、发布等功能。内容管理平台以B/S服务模式提供丰富的内容创建、编辑工具和方法,实现“所见即所得”,同时内容管理平台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栏目属性来设计内容采集界面,保证用户应用的可用性、实用性、灵活性,满足本项目信息发布等内容管理的需求;互联网舆情分析平台介绍内容如下:互联网舆情信息监控平台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来增强对城市互联网舆情信息的有效管理,通过对互联网信息实时监测、采集、内容提取及分析为用户辅助编辑提供信息服务,如信息预警、自动形成网络信息报告、追踪已发现的信息焦点等。通过及时发现不良信息,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有效引导网上舆论、疏导热点,减少互联网涉及本地舆情不良信息的传播,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和政府在互联网的话语权。网页中“关于我们”页面中载明:“航宇×(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1月,注册资本为23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以软件开发与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软件企业。公司于2012年成为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软件”,股票代码:×××)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公司还在深圳设立了常驻办事机构。航宇×秉承‘科技塑造品质,服务创造价值’的企业理念,以‘坚持创新、追求卓越’为发展准则,一直致力于成为‘食品安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解决方案专家。作为全国领先的‘智慧食安’和‘数字工商’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航宇金信在保持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深入地挖掘用户需求,为我们的每一位客户提供涵盖从咨询规划到系统建设、再到后续进行维护的全过程服务。公司凭借资深的行业背景和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不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契合实际的信息化解决方案,目前公司已形成了‘智慧食安’和‘数字工商’两大方案集,并拥有了三条完整的产品线、几十个成熟的产品,从而在‘食品安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中,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为先进的解决方案、产品以及服务。在积累中成长,在发展中飞跃,航宇×以优秀的品质打动客户;以完善的服务保障客户;以专业技术促进客户事业的进步。公司依靠过硬的技术人才队伍和管理机制,凭借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正成为政府和企业信息化项目中可信赖的合作伙伴。自公司成立来,顺利承接并成功完成了多个超千万的大型政府信息化项目。目前公司已拥有完整的信息化规划与咨询服务、软件系统开发服务、系统集成服务、IT运维服务等核心技术服务能力,并能够根据各类政府和企业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定制化的服务组合”。朱会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项目合作协议显示为海泰方圆公司(甲方)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乙方)于2013513所签订,其中总则条款中载明:“经过双方长期的探讨与摸索,海泰方圆希望将安全应用系统与安全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合开发,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产品,再以各自现有的市场销售网络和社会资源为基础,进一步开发市场潜力,共同做好整合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营销工作”。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项目名称为食品安全监管,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产品。根据不同客户需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执行、审批,建设相关的监管功能以完成客户的监管职能。同时根据需要,提供各监管子系统等。朱会强对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再查,在仲裁庭审中,朱会强对于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不足以证明此项目是海泰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同时,朱会强认可海泰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电子公文传输与交换系统、数据证书、电子签名签章系统以及民情在线系统。朱会强亦认可电子签章签名系统是航宇×公司的一个经营模块,但不是独立销售。另,朱会强认可其在航宇×公司的工作内容为与有意向的客户进行交流,找市场机会;工作职务为市场部咨询师。从事公司招投标方案和公司市场部的部门活动、部门业务。市场部主要是以公司招投标业务和技术方案为主。

2014514,朱会强以要求海泰方圆公司支付20143122016311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朱会强的申请请求。朱会强不服此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公证书、项目合作协议、仲裁庭审笔录及京海劳仲字[2014]6042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海泰方圆公司与航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一,朱会强在仲裁庭审中对于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在本案中对于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其并未尽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对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从海泰方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航宇×公司简介来看,虽所载内容相对梗概,但从字面来看,两家单位经营内容均包含软件开发、软件服务等业务。其二,从具体产品来看,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体现以及公证书中航宇×公司的业务介绍,海泰方圆公司与航宇×公司的业务中均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及应用,而食品安全类软件的开发及应用是航宇×公司三大业务之一。同时,根据朱会强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其认可海泰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电子公文传输与交换系统、数据证书、电子签名签章系统以及民情在线系统,朱会强亦认可电子签章签名系统是航宇×公司的一个经营模块。其三,从工作内容来看,朱会强认可其在航宇×公司的工作内容为与有意向的客户进行交流,找市场机会;工作职务为市场部咨询师。从事公司招投标方案和公司市场部的部门活动、部门业务。市场部主要是以公司招投标业务和技术方案为主。朱会强在海泰方圆公司的工作岗位为售前顾问,从字面上理解,该岗位与朱会强在航宇×公司的工作内容并无明显不同。上述情况可反映出,航宇×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在软件的开发应用方面存在相同经营业务。综上,本院认定海泰方圆公司与航宇×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关于朱会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其一,朱会强与海泰方圆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朱会强离职后两年内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条款。其二,如前所述,航宇×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而朱会强自海泰方圆公司离职后与航宇×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售前咨询、销售支持工作,故朱会强之行为明显违反其与海泰方圆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故本院对于朱会强要求海泰方圆公司支付20143122016311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朱会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朱会强负担;已预交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程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