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泰方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会强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7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会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3区106。
法定代表人姜海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纪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会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方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会强及委托代理人薛晓波,被上诉人海泰方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会强在一审中起诉称:朱会强于2013年1月4日入职海泰方圆公司,任3S事业部的方案支持部高级售前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自当日至2016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月薪20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4年3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朱会强依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海泰方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泰方圆公司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4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海泰方圆公司承担。
海泰方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朱会强于2013年1月4日入职海泰方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朱会强入职的航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金信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海泰方圆公司明确告知朱会强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海泰方圆公司不同意朱会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会强于2013年1日4日入职海泰方圆公司,岗位是售前顾问,于2014年3月12日离职。朱会强2013年10月31日前实发月工资为16136.99元(税前20000元)。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发月工资为11636.99元(税前14000元)。
2013年1月4日,朱会强(乙方)与海泰方圆公司(甲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朱会强担任售前顾问岗位工作,试用期内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16000元(税前),包括基本工资4000元、在岗工资11500元、午餐补助200元、交通补贴300元;转正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20000元(税前),包括基本工资4000元、在岗工资15500元、午餐补助200元、交通补贴300元。劳动合同书第五十条约定,职工签署并同意本条款。除非同公司签订另行协议,否则,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书之日起贰年。职工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股东、职工、合伙人、所有权人、主管、官员、负责人、通过代理、雇佣的方式,以及通过个体、公司、企业、协会及其他个人的中介的方式,或其他形式,独立或联合其他个体、公司、企业、协会及其他个人:a)从事或被雇佣从事,同本公司相同或相关业务,或同本公司具有利益冲突或通过任何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同本公司相近的业务。b)拉拢或试图拉拢任何本公司的委托人、客户、供货商或雇员离开公司。c)采取任何可能伤害公司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行为,采取可能导致公司同委托人、客户、供货商之间的联系削弱或损害的行为。第五十一条约定,公司将在乙方离职以后贰年内按月支付相当于乙方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工资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每月甲方将竞业禁止补偿费汇到乙方在职时提供的银行卡上,乙方银行卡如有变动(涉及销户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竞业禁止补偿费无法支付,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约定,职工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2014年3月12日,朱会强签署离职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本人朱会强(身份证号:×××)于2014年3月12日正式离职,今确认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结清薪资及所有费用补偿共计税后人民币(大写):_(小写):_。本人已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结算完毕,不再与北京海泰方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任何资费补偿问题。特此确认”。朱会强对离职结算确认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后,其表示不申请鉴定。
庭审中,朱会强(乙方)提交了其与航宇金信公司(甲方)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的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乙方担任市场部资深咨询师岗位工作,月工资15000元(税前)。海泰方圆公司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但认可朱会强于2014年3月13日入职航宇金信公司。
另查,海泰方圆公司主张朱会强入职的航宇金信公司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其公司明确告知朱会强无须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为证明该主张,海泰方圆公司并提交录音、工商登记信息、公证书、项目合作协议予以佐证。海泰方圆公司主张录音为2014年5月27日其公司原人力资源总监杨丽娜、人力资源经理刘芳与朱会强的谈话录音,其中内容如下:“……杨:怎么突然想起来仲裁……朱:不是突然想起来,压根儿在走的时候也跟公司聊过,关于这个竞业禁止。杨:跟公司聊过?跟谁啊?朱:跟咱们公司那个张江宏啊。杨:跟她聊过?是怎么个形式,你是说,有这样一个漏洞还是什么?朱:不是漏洞,就是我找工作,首先,签合同的时候也知道有这回事儿,找工作的时候也尽可能避开咱们同行业的,有很多挺不错的单位也都没有去做。后来走的时候跟张江宏他们谈的时候,也说到这个竞业禁止,柳晶是说建议不给予补偿,说了这样一句话,那你……杨:当时你也在场是吗?朱:对呀,你说建议不给就不给吗?这是签了合同的,这不是漏洞的问题,当时签了合同是有义务的,是吧,我在履行我的责任,也得履行我的义务。杨:等于说你当时走的时候公司也说了,最好不要在竞争对手那儿工作是吗?朱:倒也没说竞争对手,我当时给她提出来这个竞业禁止,工作我首先得考虑到,别到时候我真到方正啊或什么电子文件的竞争对手那儿工作,公司再找我事儿,当时就问了这事儿,张江宏,就跟她说到竞业禁止赔偿的事儿,柳晶说就是不给。杨:就是其实也没有具体说限制你去竞争对手那儿是吗?朱:这一块儿倒没有具体往下说……杨:其实公司正常来说,可以跟你说一下,公司其实是不限制你这块儿的,不会给你提出竞业禁止限制的,我们肯定是,首先这块儿是没有问题的。我们首先会跟你解除,假设说之前我们理解有偏差的话,现在会给你解除,因为公司并不想限制。朱:因为我是做售前的,首先跟这块儿了解也不一样,为什么姜总选择电子文件,也是有前因有后果的,看到了市场机会,能不能把握住,失去了,我只能这样说……杨:该聊聊,该说说,我是觉得你还是考虑考虑,先调解吗,公司不限制你去竞争对手那儿,之后咱哪天又有合作机会了呢,公司现在也想找离职的同事回来……”。朱会强认可录音中确有其声音,但主张双方之间有过多次的沟通,其不确定具体录音的时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航宇金信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经营项目中均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朱会强对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4年6月10日,海泰方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伟娜对航宇金信公司的官方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保全证据的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记录,并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693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登录互联网后,通过“百度”搜索到航宇金信公司的网址(www.hangyjx.com)并进行浏览。网页中显示该公司产品包括三大类:食品安全类、工商行政管理类、通用类,其中食品安全类包括面向政府和面向企业两部分,面向政府部分又包括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保障系统、基层政府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食品追溯管理系统、食品诚信管理系统、食品许可管理系统、食品安全公众服务门户、智慧食安我查查;面向企业部分包括果蔬产品可追溯系统、畜禽产品可追溯系统、预包装产品可追溯系统、乳制品可追溯系统、企业食品追溯数据采集箱。通用类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地理信息平台、应用监控系统、数据交换平台、移动执法平台、在线考试系统、内容管理平台、互联网舆情分析平台。数据交换平台介绍内容如下:数据交换平台为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可以屏蔽底层数据的具体存放方式,减少对业务中心数据库的直接连接,提高其访问性能、安全性能和扩展性能,为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标准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接口和技术支持,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安全性,通用数据交换平台包含数据管理、数据访问服务、数据交换和信息注册服务等功能;内容管理平台介绍内容如下:内容管理平台主要是为外网门户、内网门户、核心业务系统提供内容管理服务,实现对非结构化数据(数字内容)的创建、存储、查询、发布等功能。内容管理平台以B/S服务模式提供丰富的内容创建、编辑工具和方法,实现“所见即所得”,同时内容管理平台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栏目属性来设计内容采集界面,保证用户应用的可用性、实用性、灵活性,满足本项目信息发布等内容管理的需求;互联网舆情分析平台介绍内容如下:互联网舆情信息监控平台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来增强对城市互联网舆情信息的有效管理,通过对互联网信息实时监测、采集、内容提取及分析为用户辅助编辑提供信息服务,如信息预警、自动形成网络信息报告、追踪已发现的信息焦点等。通过及时发现不良信息,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有效引导网上舆论、疏导热点,减少互联网涉及本地舆情不良信息的传播,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和政府在互联网的话语权。网页中“关于我们”页面中载明:“航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注册资本为23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以软件开发与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软件企业。公司于2012年成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宇软件”,股票代码:300271)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公司还在深圳设立了常驻办事机构。航宇金信秉承‘科技塑造品质,服务创造价值’的企业理念,以‘坚持创新、追求卓越’为发展准则,一直致力于成为‘食品安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解决方案专家。作为全国领先的‘智慧食安’和‘数字工商’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航宇金信在保持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深入地挖掘用户需求,为我们的每一位客户提供涵盖从咨询规划到系统建设、再到后续进行维护的全过程服务。公司凭借资深的行业背景和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不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契合实际的信息化解决方案,目前公司已形成了‘智慧食安’和‘数字工商’两大方案集,并拥有了三条完整的产品线、几十个成熟的产品,从而在‘食品安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中,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为先进的解决方案、产品以及服务。在积累中成长,在发展中飞跃,航宇金信以优秀的品质打动客户;以完善的服务保障客户;以专业技术促进客户事业的进步。公司依靠过硬的技术人才队伍和管理机制,凭借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正成为政府和企业信息化项目中可信赖的合作伙伴。自公司成立来,顺利承接并成功完成了多个超千万的大型政府信息化项目。目前公司已拥有完整的信息化规划与咨询服务、软件系统开发服务、系统集成服务、IT运维服务等核心技术服务能力,并能够根据各类政府和企业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定制化的服务组合”。朱会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项目合作协议显示为海泰方圆公司(甲方)与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乙方)于2013年5月13日所签订,其中总则条款中载明:“经过双方长期的探讨与摸索,海泰方圆希望将安全应用系统与安全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合开发,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产品,再以各自现有的市场销售网络和社会资源为基础,进一步开发市场潜力,共同做好整合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营销工作”。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项目名称为食品安全监管,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产品。根据不同客户需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执行、审批,建设相关的监管功能以完成客户的监管职能。同时根据需要,提供各监管子系统等。朱会强对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再查,在仲裁庭审中,朱会强对于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不足以证明此项目是海泰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同时,朱会强认可海泰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电子公文传输与交换系统、数据证书、电子签名签章系统以及民情在线系统。朱会强亦认可电子签章签名系统是航宇金信公司的一个经营模块,但不是独立销售。另,朱会强认可其在航宇金信公司的工作内容为与有意向的客户进行交流,找市场机会;工作职务为市场部咨询师。从事公司招投标方案和公司市场部的部门活动、部门业务。市场部主要是以公司招投标业务和技术方案为主。
2014年5月14日,朱会强以要求海泰方圆公司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朱会强的申请请求。朱会强不服此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公证书、项目合作协议、仲裁庭审笔录及京海劳仲字(2014)第6042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海泰方圆公司与航宇金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一,朱会强在仲裁庭审中对于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在本案中对于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其并未尽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法院对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从海泰方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航宇金信公司简介来看,虽所载内容相对梗概,但从字面来看,两家单位经营内容均包含软件开发、软件服务等业务。其二,从具体产品来看,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体现以及公证书中航宇金信公司的业务介绍,海泰方圆公司与航宇金信公司的业务中均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及应用,而食品安全类软件的开发及应用是航宇金信公司三大业务之一。同时,根据朱会强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其认可海泰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电子公文传输与交换系统、数据证书、电子签名签章系统以及民情在线系统,朱会强亦认可电子签章签名系统是航宇金信公司的一个经营模块。其三,从工作内容来看,朱会强认可其在航宇金信公司的工作内容为与有意向的客户进行交流,找市场机会;工作职务为市场部咨询师。从事公司招投标方案和公司市场部的部门活动、部门业务。市场部主要是以公司招投标业务和技术方案为主。朱会强在海泰方圆公司的工作岗位为售前顾问,从字面上理解,该岗位与朱会强在航宇金信公司的工作内容并无明显不同。上述情况可反映出,航宇金信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在软件的开发应用方面存在相同经营业务。综上,法院认定海泰方圆公司与航宇金信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关于朱会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其一,朱会强与海泰方圆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朱会强离职后两年内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条款。其二,如前所述,航宇金信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而朱会强自海泰方圆公司离职后与航宇金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售前咨询、销售支持工作,故朱会强之行为明显违反其与海泰方圆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故法院对于朱会强要求海泰方圆公司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朱会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会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海泰方圆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40000元。上诉理由是:朱会强依约履行了海泰方圆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且海泰方圆公司与航宇金信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两家公司实际经营业务、客户群体明显不同,不构成竞争。
海泰方圆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针对朱会强的上诉理由,答辩意见为:首先,海泰方圆公司已在朱会强离职时告知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次,朱会强离开海泰方圆公司后就职的航宇金信公司与海泰方圆公司是同行业,具有同样的业务经营范围,朱会强并未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故海泰方圆公司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经查:航宇金信公司于2014年8月更名为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金信公司)。
本院审理期间,朱会强提交:1、海泰方圆公司、华宇金信公司两家公司简介的网站截图以及获取截图的操作过程视频。证明上述两家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证据的来源合法可靠;2、前同事卢莎及现同事雷东的书面证言,分别证明朱会强的工作内容,经比对证明海泰方圆公司、华宇金信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3、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科技信息中心副主任郭学军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贤云出庭出具意见:海泰方圆公司、华宇金信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两位证人均认可未曾在上述两家公司工作,但均与朱会强系校友关系;郭学军所在单位与上述两家公司无业务往来,其未使用过上述两家公司的产品;韩贤云所在公司与华宇金信公司有业务往来,自称知晓华宇金信公司部分客户群及在工作中了解海泰方圆公司客户群的情况;获取上述两家公司信息的方式均系通过查阅、搜索互联网的信息;郭学军及韩贤云分别从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定位、市场范围、客户群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均认为上述两家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郭学军认为其高级工程师的职称是国家认可的,工作中常作为专家出具可行性意见,故其出具的是专家意见。韩贤云系以资深高级工程师的身份阐述其个人观点,同时认为专家资格须经国家批准,其并非专家。朱会强同时提交证人卢×的书面证言,证明事项同上;4、海泰方圆公司离职确认单,证明海泰方圆公司应向朱会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
海泰方圆公司对朱会强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朱会强提交的网站截图并非新证据,海泰方圆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且经过公证。卢莎和雷东均未出庭,不符合证言的形式,故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卢莎与朱会强是同乡关系,且卢莎也向海泰方圆公司出具证明表示未为朱会强作证。对于郭学军、韩贤云及卢×的身份,海泰方圆公司认为均不是专家,且郭学军、韩贤云均与朱会强为20多年同学关系,均不了解海泰方圆公司及公司的产品,故对郭学军、韩贤云及卢×的证言均不认可。关于离职确认单,因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
海泰方圆公司提交卢莎的书面证言,证明卢莎为朱会强作证非其真实意思。朱会强对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朱会强在海泰方圆公司岗位工作内容显示为:1、负责公司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公司相关产品与安全应用业务的技术交流、方案、标书编写等工作;3、负责与客户联系、沟通与交流,了解、挖掘并明确客户需求,并提供详细全面技术支持方案;4、支持、配合、指导、协助市场、销售人员完成销售项目、5、负责相关会议纪要的整理、归档留存等;6、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朱会强与海泰方圆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朱会强在离职后的两年内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条款,故朱会强在离职后应依照协议的内容执行。海泰方圆公司与华宇金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所在。仲裁庭审笔录记载朱会强对海泰方圆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现其予以否认,但未有充足证据予以支持,且亦无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并对一审法院采信公证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项目合作协议内容显示海泰方圆公司的业务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华宇金信公司简介显示食品安全类软件的开发及应用系其三大业务之一。经比对海泰方圆公司与华宇金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均含有软件的开发、咨询、服务、推广等业务。此外,朱会强在仲裁庭审中认可海泰方圆公司主营业务是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电子公文传输与交换系统、数据证书、电子签名签章系统以及民情在线系统,同时认可电子签名签章系统是华宇金信公司的一个经营模块。朱会强在海泰方圆公司就职时所在部门为方案支持部,职位是售前顾问;在华宇金信公司的职位为市场部咨询师,岗位职责均含有与有意向的客户进行交流、招投标业务等内容。综上,本院认为,海泰方圆公司与华宇金信公司之间在软件的研发及应用方面存在相同的经营业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家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朱会强提交的上述两家公司简介网站截图,因海泰方圆公司一审期间已就华宇金信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提交,朱会强无须再次提交;卢莎、雷东均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郭学军、韩贤云出庭所作证言,首先,二位证人均表明与朱会强系校友关系;其次,证言内容显示二位证人对上述两家公司的了解仅通过百度等互联网搜索、查阅信息取得或通过部分业务往来取得,对上述两家公司的了解均存在表面化、片面化,证言均非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资料上,所做结论未见有可靠的原理和方法,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卢×仅出具书面证言,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离职单,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朱会强自海泰方圆公司离职后即与华宇金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售前咨询、销售支持工作,明显违反其与海泰方圆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故海泰方圆公司无须支付朱会强竞业限制补偿金,本院对朱会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朱会强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朱会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锐
审 判 员 刘 芳
代理审判员 姚 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