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502民初225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2号现代企业中心东区2号楼1区2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