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盐城市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9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B区7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晓芳,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4幢3楼。
法定代表人邱善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苏0991民初39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保证金75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智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有房屋、银行存款,查找其有车辆,本院进行了查封,但未查封其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