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爆数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6877号
原告:***,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丽,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孙宇光,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袁飞,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广州中爆数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自编B1栋)1711、1712房。
法定代表人:曲广建。
被告:广州美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82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永旺。
被告:杨贞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邹性良,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原告***诉被告***、孙宇光、袁飞、广州中爆数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美齐化妆品有限公司、杨贞强、邹性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银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严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