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5)官民二初字第316号
原告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霆诺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项目开发协议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开发建设费用余款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结款项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烁臣实业企业网站系统项目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烁臣实业企业网站系统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总造价为35000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之日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费用(约合人民币10000元),项目完成验收交付使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项目款项于网站交付竣工后结清款项25000元。2014年10月24日,原告将整体网站开发交付被告。在开发网站过程中,被告已支付15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支付,因被告多次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判令被告云南霆诺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网站开发建设费用余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云南霆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张卢利
人民陪审员 曾 熙
人民陪审员 高陆彬
书 记 员 彭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