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818号
申请人: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7752920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139号云南省大学科技园二期基地A2幢第五楼507-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奕,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50451P。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747号学府人家1幢1**2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51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515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