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盈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盈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22000-22001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瑶,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盈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第2层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盈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均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受理费25元,合计50元,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