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799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奥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路侨德科技园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善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龙兴街**天能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奥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善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