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善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龙兴街192号天能科技园1幢437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七号路侨德科技园A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西善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奥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奥蕾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光明区为合同履行地。现深圳市光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