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8684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
委托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莲花园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福莲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5321W。
负责人:陈明勇。
被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A-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549T。
法定代表人:张戈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两被告已达成调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