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莲花园管理处、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8684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
委托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莲花园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福莲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5321W。
负责人:陈明勇。
被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A-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549T。
法定代表人:张戈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两被告已达成调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卫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