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2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
法定代表人:刘汉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6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告知书》真实有效;2.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10元;2.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6月30日双休日加班工资7776元;3.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6月30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4860元;4.确认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9日与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5.继续履行劳动关系;6.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351元;7.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3.45元;二、***与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44.44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表中载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放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加班工资1100元、1818元、810元、910元、910元、606元,合计发放2020年1月至6月加班工资6154元。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确认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等四方面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已经进行了分析认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并不再赘述。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的2020年1月至6月的工资表中已经体现了上诉人的加班情况,上诉人主张该期间存在加班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上诉人的具体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的核发情况,但被上诉人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故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上诉人的主张,确认其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应取得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分别为7776元和4860元,扣除被上诉人已经发放的上诉人的2020年1月至6月的加班工资6154元,被上诉人还应支付上诉人该期间加班工资6482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并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6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626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648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明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