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7174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中洲大厦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DMU9D。
法定代表人:黄仁堂。
诉讼代表人: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畅宇。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173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共计6562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30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明确其胜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退回。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11月20日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但被告拖欠保安服务费用。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2021年4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3破申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4月30日以(2021)粤03破195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管理人,现在管理人暂未接管到被告的财务资料、诉讼文书及合同文件等材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中止对被告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内容为:甲方聘用保安人员2名,全部由乙方提供。服务期限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护卫地点和范围为深圳市福田区中洲大厦十七楼1701室。甲方向乙方交付有偿保安服务费为保安员8680元/月×2人=17360元/月,自保安员正式上岗之日起,服务满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月保安服务费。逾期不付款每日按当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未履行各自义务或无故提起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甲方未依本合同按时履行交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保留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确需中止或解除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属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方要向对方支付两个月保安服务费作为损失赔偿)。确因经营问题造成甲方停业需暂停保安服务的,双方可协商中止合同,中止期限不计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即合同有效期顺延终止期)。中止服务期满甲方仍不能按时履约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9年12月18日,被告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2495账户向原告交通银行尾号0237的账户转账6365元(附加信息为保安服务费)。2020年1月14日,被告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2495账户向原告交通银行尾号0237的账户转账17360元(附加信息为2019年12月保安服务费)。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12日向被告开具6365元、17360元、17360元的增值税发票。
原告提交考勤表,显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两名保安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二名保安员正常出勤,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休息日,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6日为法定节假日。
被告提交(2020)粤03破申73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裁定受理案外人对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庭审时,原告主张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员正式上岗之日起服务满1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月保安服务费,以后付款时间和办法以此类推,逾期不付款每日按当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
关于保安服务费。根据考勤表,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两名保安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保安服务费1736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被告未按《保安服务合同》支付2020年1月的保安服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请求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该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裁定受理对被告破产清算申请。故滞纳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7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计算至2021年4月8日止。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17360元及滞纳金(以173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至2021年4月8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予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骆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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