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7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国,广东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
法定代表人:刘汉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6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福田保安公司支付***下列款项:1、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的加班费差额(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11952.7元;2、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77.6元;3、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的高温补贴240元;4、律师费:5000元。
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福田保安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7月18日工资1315元;二、判令福田保安公司支付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1952.7元;三、判令福田保安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77.6元;四、判令福田保安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高温津贴240元;五、判令福田保安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福田保安公司支付***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01.35元;二、福田保安公司支付***律师费52.4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田保安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福田保安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主张其每天工作12小时,但福田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经***签名确认,福田保安公司实行早中晚三班。虽然***提交了《交接班记录表》、《签到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福田保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福田保安公司也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主张其签名《考勤表》时该表格为空白,提交了录音作为证据,但录音里双方身份并不明确,而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确认了《考勤表》,原审根据该《考勤表》认定***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工资表,福田保安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经核算,福田保安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2020年7月之前的加班工资。2020年7月的加班工资在2020年9月2日已经支付完毕。
关于高温补贴问题。***于2020年7月19日离职,福田保安公司分别支付了2020年6月及2020年7月高温津贴150元、100元,已经足额支付了上述两月的高温津贴。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以福田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无故克扣2020年6月工资、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未支付高温津贴、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上所述,福田保安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2020年7月之前的加班工资,2020年7月的加班工资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到支付时间,福田保安公司也已经足额支付了***2020年6月的加班工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福田保安公司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而福田保安公司未能缴纳的证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的通话录音不足以证明福田保安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综上,***主张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要求福田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其他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