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6480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
法定代表人:刘汉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1853887。
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中粮信隆运输公司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6583XP。
法定代表人:田运红。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13608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164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8月1日起建立保安服务关系,最后一份《保安服务合同》于2020年8月1日签订,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聘用保安员9名,服务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37800元,付款方法为被告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保安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付款前原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同时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未履行各自义务或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安保服务,可被告却以资金周转困难等各种理由拒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保安服务费用共计13608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付该款项。综上,被告拖欠保安服务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保安服务合同;2.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3.交通银行回单;4.发票。
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8月1日起建立保安服务关系,所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期满再续签。2020年8月1日,双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聘用保安员9名,护卫地点和范围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四路十五号小田物流仓库和二路小田物流停车场;服务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每月保安服务费37800元,被告应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保安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未履行各自义务或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8月份的保安服务费378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未予支付。2020年12月30日,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20年9-12月保安服务费用合计136080元(9、10、11月各37800元/月,12月22680元);对账单上注明付完全款需收回对账单。
原告庭审中陈述,该司因被告人去楼空,因此于2020年12月19日退出护卫地点,不再履行保安服务;该日期为双方合同解除日期,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构成了违约,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计算,即(37800元+136080元)×30%=52164元。2020年8月份及此前的保安费用被告已结清。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构成保安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逾期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原告退出护卫地点后,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拖欠服务费用的事实,故所欠服务费用136080元应予支付。本院确认2020年12月19日双方合同解除。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告亦未提出抗辩,因此原告该项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2164元予原告。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36080元;
二、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5元,由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预付,由本院退还4065元;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065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