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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化教育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0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2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电化教育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下塘宝汉直街4号。 法定代表人:秦小珊,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电化教育馆(以下简称电教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教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电教馆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电教馆解除合同无效;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电教馆应向**公司支付合同款802453.9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700000元,电教馆还须支付余下合同款102453.92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电教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63250元;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5.维持一审判决第五项,并驳回电教馆的全部反诉请求;6.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电教馆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电教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电教馆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故《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学籍和统计系统需求开发工作。1.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统计系统的运维工作包括开发内容和维护内容两部分并对上述两部分进行了明确约定。招标文件、统计系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等明确记载,统计系统的开发内容为:增加广州市教育核查统计分析平台登陆手机短信验证码校验支持。即开发内容仅为上述一项内容,其他内容均为维护内容。采购合同第二条第3款针对的仅系学籍系统和统计系统的开发内容,而不包括维护内容。就统计系统的开发内容,**公司早在2019年10月底之前就完成。电教馆在会议纪要中亦承认统计系统未完成开发的区间并不包括“增加广州市教育核查统计分析平台登陆手机短信验证码校验支持”,即是说电教馆认可上述统计系统需求开发内容已经如期完成。2.**公司在2019年10月底之前就己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了学籍系统的开发,并于2019年10月31日完成成果汇报。本次成果汇报在原运维厂家深圳开维教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维公司)主导之下,提出了许多并未在原学籍系统需求确认书中记载的隐含需求和优化需求,**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出于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考虑,**公司额外的对学籍系统功能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并于2019年11月15日完成了系统优化,且已上线至测试环境,于2019年11月28日进行了成果展示。然而,电教馆及原运维厂家开维公司又提出新的优化需求,**公司对学籍系统需求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对电教馆制作的“学籍系统功能完成情况评价表”提出异议,明确指出前期确认的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内容已全部完成,对于电教馆提出的新的优化需求,不在前期双方确认的需求说明书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和电教馆自认为学籍和统计系统需求开发没有如期完成,与事实不符。**公司已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系统需求说明书及合同约定完成了学籍系统和统计系统需求开发。电教馆在两次成果汇报中所提新的需求,均系属于合同之外的优化需求,电教馆并未将其优化需求写入合同及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此,电教馆擅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合同无效。退一步讲,即使按照电教馆所认为的统计系统需求开发已如期完成、学籍系统需求开发系在2019年11月28日完成的,该时间也未达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超过期限30天才能解除合同,电教馆擅自解除合同,并强行锁定**公司堡垒机帐号,限制**公司访问应用系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一审判决中“关于**公司主张交接材料不齐导致无法完成系统开发的问题”的有关论述和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公司从未认为“无法完成系统开发”,事实上,**公司已按照招投标文件、系统需求说明书及合同约定完成了学籍和统计系统需求开发。但由于电教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交接资料不齐全、缺失、错误、与实际生产环境不相符合、甚至无资料等),给正常系统开发工作造成阻碍,同时造成没有完整、正确的技术文档资料作为双方共识的基础,导致双方对系统功能需求的准确理解及后来双方在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成果的理解和评价上出现分歧。因此,退一步讲,即使电教馆认为系统需求开发没有达到其要求、没有完成,责任全部在于电教馆。2.首先,**公司确认收到相关源代码、数据库文件资料,但不能说明收到的资料就是完整、正确的。事实上,在接收资料的极短时间里,根本没有可能马上发现偌大的、复杂的源代码和数据库中存在的缺失、错漏等问题,苛求**公司必须很快找到、发现存在的问题,显然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公司在后来的系统开发过程中,陆续发现源代码和数据库等资料存在大量的缺失、错漏等问题,并多次通过邮件、会议、QQ、电话等方式告知电教馆,要求其提供正确、完整的源代码、数据库等资料,不要阻碍正常系统开发工作。此外,除了交接的源代码、数据库资料存在大量的缺失、错漏等问题,电教馆也根本没有完成其应当履行的交接义务。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硬件交接、软件交接、应用信息交接、数据交接、故障处理交接等内容,交接内容明细表亦明确列出需要交接的资料清单,包括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系统详细设计、数据库数据字典、接口文档、系统安装配置手册、系统账号列表、源代码等19项以及其他交接事项。电教馆清楚知悉上述交接资料内容,如对此有异议、不同意,就不会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既然电教馆同意**公司中标,也就意味着其接受了**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交接方案,电教馆有义务提交所列交接材料。电教馆仅仅提交源代码、数据库资料(且存在大量的缺失、错漏等问题),而拒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交接其他任何资料,构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次,一审判决认为,在2019年9月9日学籍、统计子系统开发需求专题会议中,“**公司技术人员已确认数据库的完整性”,但该表述并非是**公司的表述,而是原运维单位开维公司单方面的表述且并未得到**公司人员的认可。一审法院仅凭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开维公司的一面之词,而对源代码和数据库存在的大量缺失、错漏等问题视而不见,存在查明事实不清、事实认定错误。最后,一审判决还认为,**公司在2019年10月25日的《工程延期申请表》中没有将“交接资料不齐”作为延期申请理由,故不得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然而事实上,本次申请延期针对的系因电教馆紧急插入科研系统开发任务,并要求**公司优先完成科研系统开发,打乱了正常的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时间,**公司希望补回上述耽误的时间,故专门就此事申请延期。至于提交完整、正确的源代码和数据库等资料一事,本该就是电教馆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公司已持续、反复通过其他方式(邮件、会议、QQ、电话等)告知、敦促电教馆履行其义务,不要阻碍正常系统开发工作。故该事项没有在前述延期申请表中赘述。可见,**公司在《工程延期申请表》中没有将“交接资料不齐”作为延期申请理由,并不能因此得出电教馆交接资料完整、正确的结论,也不能否认电教馆的行为给正常系统开发造成的阻碍和影响。(三)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公司的工作成本为400000元,并认定**公司应当向电教馆退还300000元,同时还应当向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000元。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如前文所述,电教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从前期的项目投标以及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为此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了大量工作,包括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多个子系统需求整理、开发及支撑工作、工程师驻点支撑等,已投入工作成本共802453.92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700000元,电教馆还须支付余下款项102453.92元。一审判决酌定**公司的工作成本为400000元,该数额远低于**公司已实际投入的工作成本。最后,本案中**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电教馆系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价为l75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服务业平均利润率为9%-15%,故此,由于电教馆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1755000×15%=263250元,即电教馆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63250元。综上,鉴于**公司已投入成本共802453.92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700000元,电教馆还须支付余下款项102453.92元。此外,因电教馆违约,故电教馆还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63250元。 电教馆辩称,(一)**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完成统计及学籍系统的开发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开发任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9年11月28日、12月3日,电教馆、**公司、系统原开发单位开维公司、监理单位以及业务部门广州市教育局规划建设处分别就学籍系统、统计系统参加开发成果演示会议。监理单位根据演示会议情况填写了《学籍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及《统计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评价表上清楚列明系统尚存的大量问题,其中,两系统开发总体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因此,**公司确实未按照合同期限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的开发。(二)**公司未按期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的开发已严重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电教馆有权解除合同,**公司要求电教馆支付余下合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电教馆与**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的系统交接,并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的开发需求确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公司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之后,因项目开发平台于10月25日出现网络故障,电教馆同意开发竣工日期延期至10月30日。截至12月9日,**公司仍未完成系统开发,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公司已逾期开发超过30天的情形下,电教馆依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收了《解除合同通知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电教馆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合法有据,**公司要求电教馆支付余下合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电教馆已给予**公司合理的补救时机,但**公司仍然态度恶劣、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公司未能按期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后,在30日内仍然有机会进行补救,而该30日的补救期限甚至比原合同约定的20个工作日开发期要长,即**公司即便重新开始开发也完全来得及,但**公司并未进行任何补救措施,其中统计系统更是未进行任何开发。关于学籍与统计系统的成果演示会议,开维公司仅作为系统开发单位参加会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评价表由开维公司主导作出,实际上,该评价表所记载的内容系电教馆、业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规划建设处以及监理公司的一致评价。(三)**公司在一审中反复强调由于交接资料不齐导致无法完成开发,在上诉状中又称“从来没有认为无法完成系统开发”,而是“给正常系统开发工作造成阻碍”。进一步证明,电教馆提交的材料是能满足开发需求的,**公司将本因自身的技术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完成项目的责任归咎于电教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是错误的。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项目需求”显示,电教馆只有提供源代码及数据字典的义务,其它资料不是项目开发及运维的必要资料,电教馆没有义务提供**公司清单上要求的资料。2019年9月4日,**公司确认收到数据库文件,***单位开维公司也在2019年9月9日的学籍、统计系统开发需求专题会议上再次让**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拷贝数据库并部署数据库,**公司技术人员也已确认数据库的完整性。随后,**公司在2019年10月25日的《工程延期申请表》中也并未以此为由提出延期申请。退一步讲,**公司要求电教馆提供的其他资料发生于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在电教馆明确拒绝或未予同意提供的情形下,**公司依然与电教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且在合同中未约定电教馆应提供其他资料,或将提供该些资料作为其履约的前提,因此现**公司再以此为由作为其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四)电教馆在本次交易中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相反,**公司多次违规操作,擅自下载系统源代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之约定,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公司不违反保密义务不妥。**公司擅自下载系统源代码系事实,如果**公司将该数据资料向外泄露,则对广州市整个教育信息系统造成极大威胁,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该问题的严重性,电教馆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亦未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已经非常充分。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电教馆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电教馆解除合同无效;2.判令电教馆继续履行《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立即配合提供项目所需的完整、正确、准确的应用系统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提供项目支持等;3.判令电教馆应向**公司支付合同款802453.92元,扣除电教馆已支付的款项700000元,电教馆还须支付余下合同款102453.92元;4.判令电教馆赔偿**公司因电教馆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63250元;5.电教馆承担本案诉讼费。 电教馆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公司、电教馆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2.判令电教馆返还服务费7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5500元;3.判令电教馆承担因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中保密义务的违约金526500元;4.判令电教馆承担**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5.判令电教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1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成为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广州市电化教育馆)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项目编号:CZ2019-0543)的中标供应商。 2019年8月7日,**公司工作人员**向电教馆工作人员***发送邮件,称:“经过上午与您沟通系统交接相关事宜,现发送系统交接资料清单给您,烦请您协调各系统厂家及运维公司于本周五前提供附件所需资料,以便后期我司顺利开展运维及开发工作。”该附件包括系统文档、运行环境、源代码,其中运行环境包括系统访问地址、账号密码。 2019年8月28日,**公司(乙方、中标人)与电教馆(甲方、采购方)就上述《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包括:……第二条,服务具体要求。1.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事项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甲方需求。2.本项目涉及相关系统的交接工作,乙方应在甲方组织安排下,参加项目交接会议,完成书面的项目交接方案供甲方审查,并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完成交接。3.本项目中涉及系统开发的内容,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需求确认后3个月内完成其它系统需求开发,如第三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接及需求确认的情况,开发工作时间将会延迟;所有开发在通过甲方测试验收后上线,保障甲方各项系统的正常运行。4.技术服务的方式。……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审定乙方拟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乙方健全应有的制度规程、工作规范等。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管理制度,编制管理年度计划,并经甲方审定后实施。……7.乙方的服务人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岗证,要严格政审,没有刑事犯罪记录,重要岗位人员聘用要经甲方审定,同时,乙方的服务人员须听从甲方调动指挥。……9.招标文件及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乙方其它权利义务。第五条,合同付款方式。合同总价为1755000元。该合同总价是对应货物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合格之前及各种上门维修服务及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与监理确认计费时间后,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乙方自计费时间起,提供六个月服务后,经甲方与监理确认就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5%;……第六条,违约责任。……(二)乙方应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各项系统进行运维,如出现以下情况,属于违约: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要求中系统开发的内容,避免造成甲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合同总金额1%支付违约金,该项惩罚上限为合同总额10%,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追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第九条,其他。(一)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确认的日期。 同日,**公司(乙方)与电教馆(甲方)签订《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及其雇员、**,必须在甲方提供的网络环境及平台中对代码进行开发,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将系统源代码、文档等资料,私自拷贝至其他环境;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信息系统资源,不得擅自对甲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甲方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对甲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不超过双方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损失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收益及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同时,守约方有权终止双方具体业务合作合同,并按违约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公司主张《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且该合同版本为电教馆提供并允许**公司修改。为此,**公司提交了**公司内部人员于2019年9月27日的QQ聊天记录、**公司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发电教馆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向**公司发送《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电子文档的邮件。 **公司提交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总体技术方案(节选),拟证明: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工期为一年,但电教馆强行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在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的苛刻条款,超出招标文件对项目工期的规定,使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变化,极大加重了**公司的负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学籍系统、统计系统等19个系统的开发内容与维护内容进行了描述根据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就该合同项目,电教馆有义务配合提供项目支持,配合提供项目所需的交接资料,并就项目工作交接方案及交接内容明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部分记载:对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应用系统进行一年的运维,应用系统包括: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平台、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广州市中职管理系统、VMWARE虚拟云平台、……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系统、广州市教育局财基网等19个系统;项目工期要求为对项目需求内容的应用系统进行一年的运维。《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项目需求”部分记载:凡涉及在原系统上进行代码升级,招标方可提供入学报名系统的源代码及数据字典等资料给中标方使用。**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记载其中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系统的运营维护内容包括开发内容、维护内容、基础数据维护;第5.3.2.6.4条故障处理交接部分第5点记载:在后续的交接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容要求开展交接工作,从而能有效避免交接内容的遗漏,其中第14项为“系统账号列表”。 2019年8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向邮箱地址为220×××@qq.com的相对方发送邮件,称:“**,目前我司已与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签订合同,并于8月7日现场沟通后发送系统交接资料清单,但一直未收到任何交接资料,现请下周三(9月4日)之前将系统交接资料提供给我司,以便我司进场开展运维及开发工作,附件为系统交接资料清单。”该邮件还抄送电教馆工作人员***。该邮件的附件与2019年8月7日的邮件附件一致。 2019年9月4日,**公司确认收到涉案项目总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源代码、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测试数据库文件、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源代码、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测试数据库文件。 2019年9月9日,**公司(承建单位,参会人员为**等4人)、电教馆(建设单位,参会人员为***)、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监理单位,参会人员为***)、开维公司(***单位,参会人员为***等2人)召开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启动和学籍、统计子系统开发需求专题会议。该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如下:一、承建单位汇报内容如下:……2.上周以来和原运维单位沟通对学籍、统计子系统的技术文档进行交接,收到了系统的源代码、数据库、字典几部分资料。3.已安排技术人员对收到的代码进行部署及校验,但由于没有任何技术文档及技术交接,部署过程中一些问题暂无法解决,也多次向原厂家寻求协助但对方拒绝配合;……希望原运维单位协助进行需求介绍及讲解系统功能情况,对方也以各种理由拒绝不配合,以致项目需求调研无法开展。二、原运维单位的回应和意见如下:1.2019年9月4日,开维公司已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和现项目的合同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向**公司提交并拷贝了学籍、统计两个子系统的源代码、数据库。2.之前**公司技术人员以开维公司提供的数据库不完整从而无法正常部署系统为理由,对此,今早,开维公司让**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拷贝数据库并部署数据库后,**公司技术人员已确认数据库的完整性。3.开维公司已将完整的学籍、统计子系统源代码、数据库提供给**公司,如因**公司技术人员能力原因无法部署系统,开维公司无义务协助**公司部署系统及功能讲解。4.市平台统计系统的数据需要**公司自行与省平台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协调获取。三、监理单位提相关的要求和建议如下:1.要求承建单位每周/月要提交项目周/月报给到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6.项目涉及广州市教育多个敏感系统,系统运维关乎教育系统的各个平台的故障应急、优化配置、性能调整、数据检查恢复、数据库维护和备份、功能模块的维护、日志记录存档等功能的稳定,新旧运维单位严格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提交各种技术资料,对系统如期的进行系统对接和开发需求的确认,使项目能安全、正常、有序地推进。五、开维公司对学籍、统计子系统的开发需求(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具体条款)就**公司与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讲解和说明。六、最后各方讨论如下:下周三召开专题会议对其余子系统进行技术文档和系统交接,并对剩下需要开发的子系统进行需求讲解说明。 2019年9月10日,**公司工作人员**向电教馆工作人员***发送《项目情况说明》,表示其在没有任何技术性文档及系统交接的情况下,目前项目达不到开工条件,请求电教馆协调安排:督促原厂家按照**公司所列的系统交接清单要求提供完整的交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协调要求项目中与系统相关原厂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系统环境搭建,并对项目系统做技术性交接;协调项目中涉及有开发需求的系统原厂家(包括但不限于学籍和统计两个系统)及相关业务部门需求负责人配合**公司开展需求调研。 2019年9月19日,**公司向电教馆、监理单位发送《项目实施运维方案》。 同日,监理单位人员***在QQ群中表示,“纪委要求开发的需求内容,这个得先行处理”。 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电教馆签订《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及《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同日,**公司人员**在QQ群中表示:提供给**公司的资料有限,很多需要**公司自己研究查看添加,**公司已经尽量缩减这个周期,以目前的条件只能给出这样的计划。***单位开维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作为一个没有参与开发的厂家来做运维,这些情况都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投标的时候应该有应对方案,不是影响工期的原因,开维公司的工作已完成。 2019年9月29日,**公司、电教馆、监理单位及广州市教育局建设规划处参加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的统计系统需求调研会议。 2019年9月30日,电教馆向**公司支付700000元。 2019年10月9日,**公司向电教馆发送邮件,称:统计系统和学籍系统需求9月26日才进行最终确认,按照合同约定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完成开发,但为配合安排科研系统纪检要求功能抽调了资源支持,针对此特殊情况**公司在进行统计系统和学籍系统实施计划安排时从10月8日开始,还请理解并批准10月8日开始20个工作日完成开发。 2019年10月12日,**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项目会议纪要》,表示该纪要是监理单位受电教馆要求与其进行项目沟通会议纪要。 2019年10月14日,电教馆人员***应**公司人员**的要求向**公司开通外网ip:183.62.34.175端口8080。 2019年10月25日,**公司向电教馆、监理单位申请工程延期,并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合同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申请延长竣工日期至2019年11月3日,延期理由为:1.9月26日双方确定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公司计划9月27日开始开发,需求确认期间,临时插入了科研系统需求,并要求10月8日前完成开发,更新上线测试环境;2.9月27日开会沟通科研系统开发周期并确认优先开发,因科研系统需求临时插入,考虑合同条款要求,**公司会上提出“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时间从10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并做沟通协商;3.**公司于10月4日完成科研系统需求开发,并于10月8日启动了开发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计划在11月3日完成上线工作。该申请表的“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处”有手写内容“因本项目开发平台20**年10月25日出现网络故障,同意学籍、统计系统开发竣工日期延期1天完成,不同意学籍、统计系统竣工日期延期申请至2019年11月3日”,落款日期记载2019年10月30日。电教馆在该申请表的“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处填写“同意监理意见。9月27日会议没有收到承建方关于学籍、统计系统的议题”并**。 2019年10月29日,电教馆人员**要求**公司人员对数字教育城的用户的弱密码进行排查。 2019年10月30日,**向**公司人员表示排查弱密码并不是要修改密码,**公司在未经电教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用户密码。**公司人员表示以为电教馆说的“处理”就是修改弱密码。**强调以后相关操作都要经过电教馆同意。 2019年10月31日,**公司、电教馆、监理单位、开维公司(***单位)参加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学籍、统计系统开发成果演示会议。该会议纪要记载:一、**公司对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学籍、统计子系统需求说明书中涉及的功能进行演示汇报,经演示后发现问题如下:A.学籍系统未完成开发的区间内容:1、3.1.1.1.1异动管理1。……2、3.1.1.1.2异动管理2。……12、3.1.2.9.3学校规模修改审核。注:因学籍系统各功能环环相扣互相关联,所以部分已完成功能受未完成功能区间内容的影响,目前无法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所以未完成区间部分的内容包含且不限于以上内容,最终完成开发的结果以系统通过用户测试,正式上线运行为准。B.统计系统未完成开发的区间内容:1、3.1.2.1维护学校的用户及权限,按需修改,新增学校初始化账号的新增与配置。……注:因统计系统未完成的内容太多,基本没有关于新功能的演示内容,所以目前没有依据对统计系统做完成统计的一个判断;所以未完成区间部分的内容包含且不限于以上内容,最终完成开发的结果以系统通过用户测试,正式上线运行为准。二、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公司今天演示的学籍、统计两个子系统进行了检查、核对,逐一按照需求确认书的要求进行了校验,并指出**公司在学籍、统计两个子系统的开发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没有按照需求确认书中所列的内容完成开发,不能按时如期让学籍、统计上线运行,严重影响了系统各级用户的日常使用。三、监理单位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1.要求承建单位补充提交系统完成开发的测试方案、测试结果、测试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为更好的管控项目质量和进度,已经多次催促**公司及时提交开发周报、运维周报等施工管理文档,至今为止还没有收到,现责令马上整理提交;3.因今天系统完成情况未能符合合同要求,责令**公司与会人员汇报公司,2019年11月1日拿出解决方案,并回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四、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如下:1.鉴于目前的学籍、统计子系统的开发情况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已对市教育系统各级用户的日常办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现要求**公司2019年11月1日拿出解决方案,并回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2.要求**公司联系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汇报系统演示会上统计系统的开发完成情况;3.市教育信息中心会安排组织由中心领导主持的学籍、统计的开发问题专题会议,**公司要求对项目所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和应对方案。 2019年11月2日,**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项目过程说明》,内容提及因纪委要检查科研系统,电教馆临时紧急插入科研系统开发任务,并要求须在10月7日前完成开发,**公司提出因临时插入科研开发打乱正常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时间,要求将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时间从10月8日开始计算。 2019年11月5日,**公司人员**向监理单位人员***发微信表示申请重新对系统进行需求梳理、确认,并承诺在需求得到完全确认后,在1个月内完成学籍系统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工作。***仅表示,“学籍的业务部门就是信息中心,统计是**的处室”,**表示,“没有进行正常的需求调研,仅是让我们结合招标文件自己理解,这个你也清楚的呀。需求中也有很多是隐含需求及不明确的”,***未再对此回复。 2019年11月6日,**公司、电教馆以及监理单位参加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广州市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弱密码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会议。 2019年11月7日,**公司人员**向监理单位人员***发微信称,“教育中心项目我们本来已经按照业主的意思外包给开维,但每次跟开维谈好后有变,毫无诚信,没办法继续往下来,现在项目又只能我们继续接手做,又要给您添麻烦了,希望后面多多支持”,但***并未对此予以回复。 2019年11月8日,**公司人员**向电教馆人员**发送《关于数字教育城弱密码解决方案》,**质疑方案中的处理时间,并表示**公司已经拖了一个星期了,安全问题不能过夜。此后,**在微信群中要求周一完成。 2019年11月10日,**公司向电教馆、监理单位发送邮件,称:科研系统功能今天上午经教育局**确认可以安排上线,现需提供正式环境服务器、系统相关账号信息及系统更新所必须资料给**公司进行更新上线,考虑到教育局已发通知11月11日启用新开发功能的紧急情况,烦请协调原厂今日17时提供。 2019年11月12日,**公司、电教馆及监理单位参加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实施质量整改专项会议。 2019年11月13日,**公司人员**通过QQ向电教馆人员**表示**告知数字教育城跳板机存在安全问题无法访问,表示其一直无法连接。对此,**称机器有问题故断开连接,现在给**公司开另外的线路,并表示已经在处理。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公司向电教馆、监理单位发送邮件,称:目前学籍系统优化过程中发现还是存在一些缺失代码情况,导致进度受阻,要求提供完整代码及学籍系统正式环境服务器地址、账号密码、部署信息表。同日晚上,**公司工作人员**向电教馆工作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等发送邮件,称:目前教师科研系统在开发及更新正式系统过程中发现交接给**公司的代码与正式环境代码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公司在测试环境开发的代码更新到正式环境后会出现错误、存在一定风险,需要电教馆及监理单位重新提供与目前系统环境代码一致的可编译运行的源代码。 2019年11月20日,电教馆人员***回复**公司人员关于因131跳板机无法访问10.200.243.25服务器要求电教馆协助安排等问题,表示“请自己走一遍是否能按流程走通取回密码,……2。操作更新代码前,请备份旧的代码,并做好数据库的备份。3.客服做好电话答疑,老师在12345已经发了几次投诉了”。 2019年11月24日,**公司向电教馆及监理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其中记载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的系统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手描述、用户操作手册、源代码、数据库备份以及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系统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书名数、用户操作手册、源代码、数据库备份文件均已交接。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向电教馆及监理单位发送邮件,称:关于学籍管理系统已知优化需求,于11月15日完成版本上线,并已上线至测试环境中,需电教馆协助安排11月26日至11月28日进行需求完成部分演示汇报,汇报完成后安排“交接正式环境与我司来分析版本差异”,待版本无差异后,双方沟通确认,系统上线正式环境。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工作人员的内部邮件记载电教馆工作人员***针对**公司方提出的数据核查调试进行的回复。 同日,**公司、电教馆、系统原开发单位开维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参加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学籍子系统需求开发演示会。电教馆及监理单位根据演示会情况填写《学籍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对照需求确认书功能开发内容(共80项)逐项对功能完成情况进行确认,部分项目评价为未完成、部分完成,学籍系统开发总体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向电教馆及监理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公司对于2019年11月28日的成果汇报演示会作出的答复:**公司已按9月26日需求规格说明书完成开发实施工作;汇报中提及的“学籍主管部门1”和“学籍主管部门2”范围及限制进行说明等隐含及延展需求未在9月26日需求规格说明书中体现;对于学校账号下异动管理等三点问题,**公司将于2019年12月2日解决完成;针对学籍系统开发总体情况完成结论及补充说明内容,**公司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且结论有失公允,无法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日,**公司人员**某通过QQ向监理单位人员***表示电教馆一直不配合,是否因**公司最终没有同意将项目外包给开维公司。对此,***并未回复。 2019年12月3日,**公司、电教馆、系统原开发单位开维公司、监理单位以及业务部门广州市教育局规划建设处参加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需求开发演示会。同日,业务部门、电教馆及监理单位根据演示会情况填写《统计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对照需求确认书功能开发内容逐项对功能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统计系统实际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 2019年12月4日,**公司方向电教馆方发送邮件,内容为:关于学籍系统演示需求内容,前期确认版的需求内容已全部完成;本次会议上提出的优化需求及拓展需求,不在前期双方确认的需求范围之内;前期提供的学籍系统版本与生产环境不一致,**公司继续在这个版本上进行开发优化,后续系统更新上线存在很大风险,需尽快提供与生产环境完全一致版本给**公司进行整合;前期学籍系统交接时提供的系统资料严重缺失。该邮件列明需要补充提交的项目资料清单。 同日,**公司针对2019年12月3日召开的系统需求完成情况工作汇报的回复向电教馆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及要求电教馆按**公司提出的交接清单协助提供系统资料,并表示目前提供给**公司的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与生产环境不一致、功能缺失以及运行都有问题,无法开展后续工作,需要电教馆配合提供与生产环境一致的系统版本。 2019年12月9日,**公司、电教馆及监理单位参加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实施和合同执行专项会议。 同日,电教馆锁定**公司的堡垒机账号。电教馆表示因**公司未按期完成学籍和统计系统的开发且多次从电教馆的服务器下载源代码及数据库到外网,为了确保广州市教育数据的安全,故电教馆锁定了**公司的堡垒机账号。 2019年12月10日,监理单位出具《项目监理报告》,认定运维完成情况如下:到目前阶段学籍、统计子系统的开发任务未达到合同要求;教师科研系统和数字教育城三期运维的客服对系统、处理流程不熟悉,尤其是未获得用户的批准擅自修改系统的数据,导致发生多起用户投诉。总结部分记载:运维单位派出的技术人员对教育行业应用系统不够了解,不能较好地理解运维项目具体需求,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导致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关系统二次开发工作;派出的技术力量不满足项目实际运行维护要求,不足以支撑全部19个应用系统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给运维工作开展及系统正常运行带来极大不确定性。 2019年12月13日,**公司、电教馆以及监理单位召开项目合同终止协商专项会议。该会议纪要记载:电教馆意见包括:**公司提交的成本统计表是比较科学的一种计算方法;该项目的人员加班安排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针对项目的保密协议内容,查看项目过程的相关操作,对业主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和说明;项目合同的协商终止金额要符合相关立项文件的规定等内容。 2019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电教馆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该函件内容为: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但截至发函日,**公司仍未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义务,电教馆根据合同第六条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并保留追究**公司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9年12月30日,**公司向电教馆发出《关于敦促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广州市电化教育馆)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表示:电教馆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电教馆不配合提供项目所需的完整、准确的交接资料(包括源代码、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以及对项目系统进行技术性交接,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已构成违约;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电教馆应配合提供项目支持。 2020年1月19日,电教馆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根据监理单位的初步核算结果显示,**公司签订合同后提供软件维护服务费用合计仅为155313元,要求**公司与电教馆进行结算确认。 **公司主张因教育局人员误操作导致出现系统问题需要**公司进行系统维护,由于电教馆提供的开发虚拟机无法连接服务器,导致无法定位问题、处理问题、以及更新处理结果,故**公司通过电教馆提供的堡垒机获取科研系统数据库脚木文件进行问题分析。为此,**公司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于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教馆给**公司开放科研系统及数字教育城正式服务器访问权限的清单。电教馆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并非电教馆人员而是广州市教育协会的工作人员,该证据也无法证明下载源码、数据库文件系基于工作需要,即使**公司系基于工作需要获取任何数据文件,也应当先向电教馆报告相关情况,征求电教馆的同意后才进行下载操作,否则就是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此外,该聊天记录发生在11月13日至14日期间,但**公司首次下载源码的行为发生在11月11日,证明**公司并非由于紧急解决系统问题而下载。 **公司主张是数字教育城原支撑厂家水晶球公司修改了弱密码,为此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QQ号为67×××50的相对方的QQ聊天记录,显示***于2019年10月30日向该相对方称,“改密码前有没有备份的,帮你背了个锅,**老是发火了,说我自己改用户密码”以及“那个改密码,事前**老是那边知不知道的,被他骂惨了”。电教馆表示无法核对聊天人员身份及记录,而且原厂家仍对系统进行操作不符合常理。 电教馆主张**公司擅自修改系统参数,提交了**与**某的QQ聊天记录,但无法看出**在记录中提及的具体问题,仅显示**称“这个问题很严重啊,不是第一次了,你们都喜欢按自己判断做,不问过业务部门或者使用单位”,**某称会要求客服人员多与电教馆人员沟通,**表示“如果不是我们要追查,你们还不承认,不是客服人员,不仅仅是科研系统,这个工作操守”。**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记录截图无法证明**公司存在擅自修改系统参数的问题。 **公司主张电教馆示意**公司将涉案项目外包给开维公司,提交其内部人员的内部QQ聊天记录,电教馆对此不予认可。 **公司提交了其内部人员的内部QQ聊天记录,拟证明因科研系统交接提供给**公司的代码与生产环境不一致,导致后面的系统更新出现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处理。电教馆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生产环境是现实在用的,涉及广州市全部教职工的敏感数据,开发过程中如出现问题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而且电教馆也没有义务提供生产环境。 **公司提交了其工作人员要求电教馆工作人员提供VMWARE管理平台、备份、负载均衡资料用于编写运维方案而于2019年12月6日发送的邮件记录,拟证明截至2019年12月6日,电教馆未提供VMWARE虚拟云平台的基本资料,也未开放**公司访问VMWARE虚拟云平台的系统权限。电教馆表示:**公司并未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电教馆提供具备VMWARE相关资质人员的上岗证,且**公司发邮件时已存在未按期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开发的严重违约行为,电教馆也于2019年12月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因此不可能在上述情况下将VMWARE系统交付给**公司。 **公司为证明截至2019年12月9日电教馆锁定**公司堡垒机账号,**公司投入的成本共计802453.92元,提交了《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类)方案编写规范(2020)》(节选)、《项目实施人员资质清单》及资质材料、项目工作量统计表、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成本统计表。电教馆表示项目实施人员资质材料未经电教馆核对,也不是**公司为了涉案项目专门配备,电教馆不应承担所有人员的人力成本,**公司未能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运维工作的过程文件,导致无法确定工作量。 电教馆主张其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发票。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司表示因合同已到期,故不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明确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公司、电教馆确认合同约定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的完成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经**公司申请,电教馆同意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但**公司认为应当延期至2019年11月3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2.电教馆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公司应否向电教馆退还合同款项并支付未能如期完成开发工作的违约金;3.**公司有无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本项目中涉及系统开发的内容,**公司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要求中系统开发的内容,逾期超过30天,电教馆有权解除合同。**公司与电教馆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及《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故**公司本应于2019年10月29日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工程延期,电教馆及监理单位同意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完成,并未同意**公司关于延期至2019年11月3日的申请。根据2019年10月31日的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学籍、统计系统开发成果演示会议结果看,监理单位认为**公司没有按照需求确认书中所列的内容完成开发,不能按时如期让学籍、统计上线运行。电教馆及监理单位根据2019年11月28日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学籍子系统需求开发演示会情况填写的《学籍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记载,学籍系统开发总体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据此,**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电教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电教馆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故《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关于电教馆主张交接资料不齐导致无法完成系统开发的问题。《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项目需求”部分记载:凡涉及在原系统上进行代码升级,招标方可提供入学报名系统的源代码及数据字典等资料给中标方使用。2019年9月4日,**公司确认收到涉案项目总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源代码、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测试数据库文件、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源代码、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测试数据库文件。***单位开维公司也在2019年9月9日的学籍、统计子系统开发需求专题会议上再次让**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拷贝数据库并部署数据库,**公司技术人员也已确认数据库的完整性。此外,**公司亦未在2019年10月25日的《工程延期申请表》中以该理由申请延期,在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后,**公司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主张电教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已明确撤回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调处。如前所述,**公司主张电教馆赔偿经济损失26325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公司未能如期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但其已实际为电教馆的多个系统提供了运维服务。**公司主张其投入成本为802453.92元,但其提交的相应证据未经监理单位或电教馆确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的工作成本为400000元。《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要求中系统开发的内容,逾期超过30天,电教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在**公司已实际为电教馆的多个系统提供运维服务且电教馆未举证证明因**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从公平原则衡量,认定**公司在扣除其工作成本后应向电教馆退还300000元(700000元-400000元),同时**公司应向电教馆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000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电教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中保密义务,**公司因运维服务需要进行的操作,不违反保密义务。电教馆主张**公司《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及律师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公司与电教馆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向电教馆退还合同款项300000元;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向电教馆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电教馆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6786元,由**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844元,由**公司负担2038元,电教馆负担6806元。 二审期间,**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电教馆与监理单位合作情况查询汇总(后附中国政府采购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天眼查截图打印件),拟证明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天眼查等公开查询显示,自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监理单位连续多次与电教馆进行项目合作,可见本案的监理单位与电教馆合作关系极为密切,二者存在明显利害关系。本案的监理单位系由电教馆单方聘请、委托并支付相关报酬,其职责仅系代表电教馆进行项目监督管理。本案中,**公司与电教馆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系统开发和维护的结果由监理单位进行评价或以监理单位的评价为准。监理单位也不是《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独立第三方信息工程测评机构,不能单凭与电教馆存在密切利害关系的监理单位的意见作为评价依据。经质证,电教馆意见如下: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中,**公司逾期30日未能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故电教馆有权依据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开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从双方合作伊始至本案一审期间,**公司对于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担任项目监理单位一事从未提出异议,故**公司系同意由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担任项目监理单位。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其工作职责即对项目的进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在本案中作出的监理报告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电教馆与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之间的所有监理项目都系在经过合法、公平、**的招投标程序后确定的,双方并非是私下合作关系,**公司否定监理报告的公平性没有依据。至于《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系指在信息化项目建成完成后的最终验收,而**公司在项目建成完成前就已经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已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电教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应予以保护。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公司的总体技术方案中第3***方案总体中3.1.5招标内容显示运行维护管理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16项共19个信息系统。 2019年11月25日,电教馆、监理单位、**公司和原运维厂家上海起迪公司召开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广州市中职顶岗实习、就业服务系统开发需求确认和项目例会的《会议纪要》显示:四、承建单位进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A:统计系统在目前的测试环境中发现1.配置报表字段、规则开发后,运行核查无法正常完成;2.数据核查、统计报表原功能查看报错,无法确认是程序版本问题还是数据库版本问题;3.有较多表同步失败,主要是字段不一致或者字段长度不够或缺字段等问题,需要提供正式环境进行核对;B:广州市“数字教育城”平台遗留问题优化建议1.最近登录时间功能异常;2.弱密码功能更新后数据修复;3.找回密码功能优化;4.历史注册账号数据风险;5.密码泄露风险;6.服务器时间差异;C:学籍系统已在11.5开发完成,内部测试过程中,可以在11.25-28安排演示汇报。 2019年12月3日,**公司、电教馆、系统原开发单位开维公司、监理单位以及业务部门广州市教育局建设规划处参加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需求开发演示会。《会议纪要》显示:经演示后A:统计系统未能演示的开发区间内容(未能演示,由于测试环境与外网不同,无法显示验证码页面)B:统计系统部分未完成及未完成的开发区间内容有五大点。四、广州市教育局建设规划处**的意见:1.统计系统需要从9.15全面进行统计(从省平台每天同步过来-更新-发送核查错误),给用户单位和各学校进行审核,截止至目前用户单位完全没有用过该系统、对今年的统计工作没有任何帮助;2.12月国家下发该年度数据,明年1月份使用数据,2019年的数据还没有同步,用户单位只能靠教育部的数据来人工核对发现问题;3.承建单位没有接受系统的运维工作,找不出问题,对统计系统的口径专业不了解,工作开展得很辛苦,不明白的地方没有找用户单位进行沟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电教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电教馆退还合同款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关于**公司是否完成了《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问题。采购合同第二条服务具体要求明确项目服务内容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甲方需求,本项目涉及系统开发的内容,**公司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需求确认后三个月内完成其他系统需求开发。可见,**公司应在2019年10月29日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第二,对于完成情况,根据2019年10月31日召开的演示会议可见,演示后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为没有按照需求确认书所列的内容完成开发,不能按时如期让学籍、统计上线运行,严重影响了系统各级用户的日常使用并要求**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拿出解决方案来。但截止11月5日,**公司人员**还在向监理单位人员***发微信表示申请重新对系统进行需求梳理、确认,并承诺在需求得到完全确认后,在1个月内完成学籍系统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工作。根据上述内容可见,即使如**公司所称其申请延期到11月3日完成开发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的上线工作,其依然未能完成学籍系统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工作。第三,监理单位在11月28日根据学籍子系统需求开发演示会情况填写的《学籍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中确认学籍系统开发总体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此后在12月3日《统计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中统计系统实际完成情况也为部分完成。可见,**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学籍系统合同及统计系统的开发工作。 关于**公司称电教馆提出隐含需求和优化需求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为**公司与电教馆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在签订合同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均未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出异议,且**公司自行提交的投标文件也确认运行维护管理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16项共19个信息系统,**公司称电教馆提出的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内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称电教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包括交接资料不齐全等给正常系统开发工作造成阻碍等。本院认为,**公司已在2019年9月4日确认收到涉案项目中源代码等数据库文件。此后,在9月9日的学籍、统计子系统开发需求专题会议上***单位开维公司已让**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拷贝数据库并部署数据库,且**公司技术人员已确认数据库的完整性。**公司称此后系统开发中发现数据库源代码和数据库等资料缺失、错漏是其单方陈述,且也与其此前确认数据库完整性不相符,若其认为此前源代码或数据库有错漏其理应及时提出。根据此后各方会议沟通的情况来看,在开发维护中电教馆也已通知原运维厂家参会并进行说明和解答,但实际演示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并无法确认是因电教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致。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未能如期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电教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如前所述,虽然**公司构成违约,但实际已为电教馆的多个系统提供了运维服务。电教馆和监理单位均未对**公司的投入成本进行确认,**公司提交的投入成本为其单方制作,并未经监理单位确认,且电教馆明确不予认可。由于**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其合同履行期间的周报及具体工作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公平原则,认定**公司还应向电教馆退还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000元并无明显权利义务失衡,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7.04元,由上诉人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广州市电化教育馆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广州市电化教育馆 账号 44XXXX62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登峰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