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778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18马1401-1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07218H。
法定代表人:李向龙。
委托代理人:邹玉娣,系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号兴运大厦新鸿运电脑城第一层102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24627624。
法定代表人:徐云。
被执行人:徐云,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吴长兰,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关于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徐云、吴长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8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5182元及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080元、财产保全费14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7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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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罗伟能
执行员 柯天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子丹